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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就业等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测评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计算、排序,每学期评定一次,综合测评结果在下学期前一个月内完成,测评结果向全专业学生公布,学生签字后方可生效。 

 

综合测评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综合加分四个部分,各项权重为15%、65%、10%、10%。 

 

一、德育评分标准 

 

1、德育基础分(0-10分),占德育总分值的10%。 

 

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给予基础分10分。评定德育基础分时,参考“思想政治理论课(两课)”的成绩进行。若“思想政治理论课(两课)”每有一门不及格则在10分的基础上扣掉5分。  

 

2、日常表现分(0-80分),占德育总分值的80%。 

 

(1)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态度和表现(0-20分),该项基础分为0分,视参加活动的表现给予每人每次0.5-2分加分,加至20分止;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缺席1次从日常表现总分中扣1分,扣满20分为止。 

 

(2)学生上课(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设计)的出勤情况(0-40分),该项基础分为40分,无故旷课者每旷课一次扣5分,扣至0分为止。 

 

(3)学生宿舍情况(0-20分),该项基础分为20分,寝室卫生及内务不合格者视情况每次扣0.5-3分,无故旷寝和私自串寝者每次扣5分,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者每次扣5-10分,出售床铺者本项为0分。宿舍卫生特别优秀者,每次给予0.3-1分加分,加至10分止。 

 

3、德育加分(0-10分), 占德育总分值的10%。 

 

(1)对于学生中出现的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爱心行动等高尚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应根据其社会贡献的大小按三个档次“1-3分、4-6分,7-10分”加分。 

 

(2)参加大型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或校外较有影响的精神文明活动,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扩大学校影响,社会实践及精神文明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及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和社会实践论文获奖者,根据个人在活动中的作用按两个档次“1-3分、4-5分”加分。 

 

(3)德育加分加至10分止,所有德育加分均以校、院系通报为准。 

 

4、德育减分 

 

(1)受校、院系级通报批评者分别减5分、3分。 

 

(2)集体受校、院系通报批评的,每名成员减3分、2分。 

 

(3)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一年内评优资格。 

 

(4)德育减分至德育总分为0分止。 

 

5、本学年德育平均分(两学期德育总平均分)达不到60分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智育评分标准 

 

1、智育基础分A: 

 

 

∑ 第i科课程学分×第i科课程成绩 

 

i=1 

 

智育基础分A= 

 

本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 

 

 

2、智育加分B:凡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者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者加2.5分,通过国家二、三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加1.5分,此项每学年综合测评均累计加分。 

 

三、体育评分标准 

 

1、体育基础分(0-50分) 

 

(1)根据体育达标成绩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的标准,基础分分别为0分、35分、40分、45分、50分。 

 

(2)不进行体育达标的学年,参照体育课成绩和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2、日常锻炼分(0-50分),该项基础分为30分,包括学生晨练及其他集体性体育活动,未出席者每次扣1分,扣至0分止;该项加分由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的成绩确定,以校、院通报为准,加分至该项满分50分止。 

 

四、综合加分标准 

 

1、学生干部职务加分 

 

分 值 

职 务 

40分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院学生会主席。 

35分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主席,院学生会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团支书书记、班长。 

30分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部长,院学生会和团总支部长。 

25分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副部长。 

15分 

校院社团团长、各级学生会干事、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寝室长。 

 

注: 

 

(1)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考核,根据其任职工作表现及所发挥的作用给予加分,上封顶,下不保底。 

 

(2)学生干部任职期间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表现不好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者,职务分适当减少。  

 

2、竞赛及活动加分 

 

(1)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校级、院级学习竞赛各类活动获前三等奖者分别加65、60、55分;50、45、40分;35、30、25分;22.5、20、17.5分。未获奖的其他参加者按照校院的通报加分。 

 

(2)所有活动加分均以校、院通报为准,校级通报加10分、8分,院级通报加5分、3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活动可酌情提高加分;未设奖的活动,按照通报对主要参加者及一般参与者进行加分;作为各种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3、凡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者(要求第三作者以前),根据刊物及成果的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校级)分别加60、50、40、30分(第一作者),55、45、35、25分(第二作者)。 

 

4、干部兼职或同一活动受不同级别表彰者取最高项加分。  

 

5、综合加分加至100分止。 

 

五、每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由学生签字后生效,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存档,直到学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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