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
2018年5月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规定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认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及治疗的,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与国外联合办学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单独编班,统一管理,出国修读的学生,须到国外联合办学的学校进行注册)及交纳有关学习费用。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制为四年。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四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可在三年至六年内浮动。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研究生。
对在四年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原标准缴纳相应的学杂费等费用。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计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
第十八条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践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成绩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包括平时出勤、课堂提问、完成实验、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占总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70%。如因课程改革调整考核比例,由任课教师在上课前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一)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三)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二十二条因身体原因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报体育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学院负责安排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评定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三条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的换算、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
(二)考试开始后不得再申请缓考。
(三)因病申请缓考,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他特殊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提供证明。
(四)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五)每门课程缓考只能申请一次,缓考考核不及格或不能参加缓考考核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作为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凡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有争议时报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裁定。
学生如对考试评分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由该课程教研室主任或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代为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一)当前学期课程(不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补考;
(二)在补考考试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成绩录入。补考课程成绩录入时,卷面成绩高于60分(及格)的均按60分(及格)录入,否则按实际卷面成绩录入;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办理缓考。如果不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成绩记为缺考,只能参加重修;
(四)补考不及格者,应按重修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参加重修考核;
(五)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库管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六)凡旷考、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思想品德的考核、坚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课。
第三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一)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两门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延长学业年限的学生、休学结束并办理了复学手续的学生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在以前学业中修读且正常考试通过,所获学分不低于现时课程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二)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公共体育课、实验课、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及任意选修课程等均不能申请免修。
(三)学生自学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中办理,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作业等,可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院)系主任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生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免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进行。
(四)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学分。
(五)免修课程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六)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后的免修学生名单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须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二)学生申请重修课程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重修后的考核成绩无效;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四)重修一般随相同或相近专业低年级该课程进行;
(五)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参与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如一学年内本专业低年级未开设此类课程,可申请到相关专业进行相同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七)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导致某门课程取消一年以上,由开课院部根据学生申请负责安排学生该门课程的重修事宜,同时将安排重修情况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
(八)结业后申请重修的学生,由本人向结业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接受申请院(部)按照重修要求安排结业学生的重修事宜。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禁止荣誉评选。
第五节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学校和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需要进行专业调整和转学,可以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作为企业法人,进行创业活动的在校生,无法正常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经学校审核确认,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须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一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院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有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学校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报到注册。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三条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学校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学年内所获必修课程学分累计未达到应修必修课程学分的1/4者;
(二)学生(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到60学时,累计旷课达80学时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方可以离校。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学工处审核,再呈主管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由学院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情况、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一并报学工处复核同意,再转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不得复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离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要求该生立即离校。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八条申请退学学生的退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文件执行。
第八节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15学分以内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下一届学生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
第五十条本科生三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延长学习年限
(一)一学年内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2/5者,须延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三年,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三年必修课要求总学分的3/4,须延长学习年限;
(三)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凡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延长学习年限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允许的年限结束时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仍有部分学分未取得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满一年并且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退学,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第五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仪式、宗教传播、收徒等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心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事假须附相应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必须返校就学,否则按旷课论处,并视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第六十九条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请假的应在学生工作处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进行考核。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以及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七十一条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十二条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学生临时因病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具体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有关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累计作弊两次的;
(八)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哄抢、纵火烧毁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作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再次作案(指受处分后又作案),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直接作案,但参加窝赃、分赃、销赃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或损坏图书,除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通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因偷窃、诈骗、哄抢、纵火烧毁公私财物受处分者,所偷窃、诈骗、哄抢、烧毁的财物必须全部退赔。
(八)偷窃、诈骗、哄抢、纵火烧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在寝室、教室、实验室使用禁用明火或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打架、预谋策划者:
1.挑起事端,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互相斗殴者,给予打架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致使他人轻伤者(指皮肤红肿、流鼻血等轻微皮外伤),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5.致使他人重伤者(以鉴定结论为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挑起事端或预谋策划者犯上述3—5项,加重一级处分。
7.伙同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或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或预谋策划同学打群架(策划一方为三人以上)者,形成打架事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报告,向对方“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所谓“评理”形成打架事态者参照第7项处分。
9.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实,加重处分。
11.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进行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如起哄、追随等),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有动手打人动机和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男女交往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伤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冒充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隐匿、毁坏他人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搂抱亲吻,行为不检点,有伤风化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录像带,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者;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校内非法同居,调戏、猥亵妇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宿舍打麻将,除对参与者进行处分外,对围观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酗酒,败坏校风、校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借酒寻衅滋事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发生吵闹、起哄、乱抛器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及上课、自习时间在宿舍、教学楼吵闹、高声弹唱、放录音机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就业、成绩评定、组织纪律等工作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招引校外人员(包括家属)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扰乱课堂秩序者,在食堂买饭时,故意拥挤,夹塞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一人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本校学生证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一学期旷课达到下列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10学时,给予校内或系(院)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计11--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30--4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45--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劳动,不参加值日工作或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或所在系(院)领导批准,擅自组织、介绍同学外出旅游或组织、介绍同学外出打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教唆或威胁同学参与违纪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未构成处分者,由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进行违规登记,两次被违规登记者,给予二级学院或校级通报批评;三次被违规登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纪事件知情不举或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不举,隐瞒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当事人犯(一)、(二)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对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2.取消参加下次同类考试资格;
3.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8.组织作弊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
10.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2.取消参加下次同类考试资格;
3.属于上述第1-7种形式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4.属于上述第8-10种形式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订立攻守同盟或设法隐瞒真相者。
(二)在校期间曾违纪受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五)受处分后以申诉为借口、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经查原处分真实合理者。
第二十二条对于认错态度好,主动交代问题或主动揭发有关问题者,给予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一切评优助困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辩、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查并答复。在复查期间已受到处分的照常执行,经复查核实,如确有出入,依据事实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俱在,错误事实确凿,本人拒不承认、拒不签字,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凡被开除学籍及其他原因应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三天内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交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明,凡属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关系一律迁回入学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正式职工者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处分,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凡受处分者一律在全校通报。
第三十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党员、团员均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要联系当事人,装入本人档案,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解除处分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违纪处分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应由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提出处分建议,上报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在学院内或全校公布。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违纪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由学生工作处主持,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参加共同研究解决,意见发生分歧,由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如再有分歧报校长会议决定。
(四)学生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被发现,由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批,转交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受留校察看者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到12个月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
(一)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校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前三名,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名次者。
2.自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0小时以上者。
3.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获得“铁人奖励基金”;在校园或社会上为学校争得极大荣誉者。
(二)解除处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提起诉讼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教务处从专职任课教师中推选,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中推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聘请专门的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处理学校学生申诉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申述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疑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可以向省高校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学校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申诉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籍证明(本人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诉书(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第十三条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申请书须注明申诉人自然情况、申诉理由以及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学校将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申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可指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择期组织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申诉人直系亲属、申诉人所在学院老师、同学可参与旁听。旁听人须在听证会前两天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旁听。
第二十三条参加听证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秩序,旁听人不能在听证会上发言,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听证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主持人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主持人负责协调安排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原始经办人发言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保证申诉人以及处理决定原始经办人享有同等、充分的发言权,保证听证会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记录员要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听证会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在听证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结束后做出听证决定,并指派一名成员撰写听证报告,送交有关部门或提交到校长办公会议表决。
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4〕71号)和《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庆师范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被我校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身体原因及其他特殊困难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转专业
第四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转专业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教学副校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六条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学生个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
2.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三学期初两周内进行;
3.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4.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5.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同时签订转专业确认书,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按照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6.转入新专业就读的学生,应修满(补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
7.参与创业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学习;
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专升本、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严禁将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跨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9.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10.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转专业的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前,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向学生工作处上报可接收转专业学生数量,经学校转专业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2.学生申请,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转专业资格进行审核,再由转出、转入的两个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转专业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生工作处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4.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转专业监督小组,对转专业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由本单位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要包括本单位普通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为单数)。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转学的基本要求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委托培养的;
6.处于休学期间的;
7.已转学一次的;
8.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应予退学的;
10.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转学的程序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2.学生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我校和转入学校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学校备案;
3.跨省转学的,须上报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跨省转学的需同时提供对方学校在生源省录取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学生的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4.加盖我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6.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7.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8.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跨省转学的,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生不得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跨批次、跨科类、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转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能够授予的学士学位门类以黑龙江省学位办批复为准。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我校成立“大庆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实行席位制,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教学评价中心、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分别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委员会席位出现空缺时,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的任期是被接替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评议各二级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并及时做出复议和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初评结果,申报本学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3.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学校校历安排,制定学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计划。
2.对各二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
4.对学校学位授予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5.做好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信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环节,并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查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3(含1.3)者。
4.补考和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5学分(含35学分)者。
5.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或因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因第四款情况而未获得学位者,根据下列情况,可向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冲抵部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分,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课外竞赛中,获A类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每项竞赛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10学分。获B类课外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每项竞赛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获C类课外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每项竞赛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3学分。团体获奖根据排名冲抵学分依次递减20%。
2.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及体育专项比赛中获得个人成绩前六名或团体成绩前三名,每项竞赛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
3.由学校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
4.主持大学生科研项目或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省级及以上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校级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3学分。
5.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排名前三且以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大庆师范学院)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须标注项目编号),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
6.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5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8学分。
7. 被国内、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可冲抵不符合学位授予学分15学分。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查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3.毕业前未通过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4.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或因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位资格初审。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学位资格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工作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者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
第二十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学位证书的打印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的时间填写。
第五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生,在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布后7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书面申诉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材料中要说明申诉理由。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调查。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结果,做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入党等依据。
第二章测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班级要通过民主方式成立由班(团)干部、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为班级测评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配合辅导员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记载、自评和互评结果及综合素质评分参照标准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系(院)测评小组审查通过后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工作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审查及备案。
第五条学生个人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测评小组提出复查请求,学院测评小组复查没有问题的,做出复查决定,维持测评结果,有问题的,由学院测评小组更正测评结果须向学生告知。
第三章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第六条指标体系:
(一)基础素质:满分100分。
(二)学业素质:满分100分。
第七条权重系数:
素 质 |
基础素质 |
学业素质 |
百分比 |
30% |
70% |
第四章基础素质评分参照标准
第八条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态度、能力表现、纪律观念、身心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础素质测评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总分100分。
(一)思想政治(20分)
1.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自觉接受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减3分/次。
(二)道德修养(20分)
1.测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视情节轻重减2-4分/次。
(三)学习态度(30分)
1.测评内容: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精心钻研,撰写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主持或参与科研立项、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减分项包括无故旷课减1分/学时;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出现违反课堂纪律、抄袭作业、冒名代课等违反学习纪律情况的,减1分/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减1分/门。加分项包括参加国家、省、市(局)、学校各类比赛、表演、竞赛等方面取得名次及参加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项目):国家级得5-2分;省级得4-1分;市(局)级得3-1分;学校级得2-1分。同一项目比赛,按最高分记入。
(四)能力表现(10分)
1.测评内容:积极参加学生组织,努力为同学服务,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2.计分标准:校级团学组织任职加分按10分、7分、5分、3分、1分层级加分;学院团学组织任职加分按5分、4分、3分、2分、1分层级加分,学生干部兼职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职务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得任职分。
(五)纪律观念(10分)
1.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0分/次、5分/次、4分/次、3分/次、2分/次。
(六)身心健康(10分)
1.测评内容: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达标;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
2.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课外体育锻炼、早操、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减2分/次。
第五章智育素质(学习成绩)评分参照标准
第十条学生学期学业素质成绩(含考查课)由下列公式计算:
学期成绩=学期各科成绩总和÷学期各科门数
第十一条某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60分记入总评,不及格者以实际得分记入总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统计表(样表)
学院专业班级学年学期
得分 姓名 |
基础 得分 |
学业 得分 |
受处分情况 |
评优 情况 |
奖学金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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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
关于学生学年各类先进评比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每学年末和学生学业期满都要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和学校的统一要求,认真搞好学生学年各类先进评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评选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团干部
(五)优秀团支部
(六)先进班集体
(七)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6%。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籍学生总数的3%。
(三)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在籍团员总数的7%。
(四)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在籍团员总数的3%。
(五)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团支部总数的5%。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5%。
(七)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4%。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2.该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3.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干部职务,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在学生中威信较高,工作成绩显著。
2.该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
3.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40%以内。
(三)优秀团员:
1.该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政治合格,品德优良,遵守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团结同学,尊师爱校。
2.该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50%以内。
(四)优秀团干部:
与优秀学生干部相同。
(五)优秀团支部:
支委会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战斗堡垒作用突出,威信高;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三会一课”坚持得好;支部风气正,学风好,团员、青年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互助、文明守纪,本年度内无受处分的团员。
(六)先进班集体:
与优秀团支部相同
(七)优秀毕业生:
1.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四学年无挂科,综合成绩排名班级前30%;
2.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毕业实习成绩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3.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四学年中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或以上荣誉称号;
5.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同等条件下已签署就业协议或考取研究生者优先评选。
(八)“铁人式”优秀毕业生:
1.参评者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四学年无挂科,综合成绩排名班级前20%;
3.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毕业实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4.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四学年中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或以上荣誉称号;
6.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同等条件下已签署就业协议或考取研究生者优先评选。
7.为学校在社会上赢得良好声誉,有特别优秀事迹的毕业生,评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每学年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类先进,开学一周内各系(院)将表彰奖励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批。
(三)毕业年级的评优在毕业典礼一周前结束。
(四)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其中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学院按照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确定并推荐。
五、要求
(一)各类先进评比的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被评选的各类先进统一填写学校印制的登记表,批准后存入本人档案,毕业班被评选的先进在毕业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各类先进的评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受各种纪律处分和校、学院通报批评的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有特别贡献或所受的处分已解除者除外)。
大庆师范学院年度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年度奖学金。
第二章年度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二条年度奖学金设特等、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获得年度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1.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优秀。
2.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3.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4.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60%。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参加评奖: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一科(含一科)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者。
(三)受到行政(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涉嫌有关问题尚未做出结论者。
第三章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额标准:
特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2%评定,奖额为3000元。
一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额为1000元。
二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额为700元。
三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额为400元。
第六条年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第七条各学院要按照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的考评工作。年度奖学金的评定,须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批准。年度奖学金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各学院要严格审查。学校复查时,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并酌情减少该二级学院下一学年评选比例。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6级学生开始试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庆师范学院
“铁人奖励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大庆油田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力量源泉。大庆师范学院以自己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办学特色,是传承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的重要阵地。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这种精神,学校决定设立“铁人奖励基金”。该项奖金专门奖励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极大贡献、争得极大荣誉的在校学生,从而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高举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的旗帜,学铁人、做铁人,努力争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条 “铁人奖励基金”来源:
(一)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提取的部分专项资金;
(二)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
(三)基金存留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铁人奖励基金”由学校铁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学校铁人基金会)负责管理。
学校铁人基金会组成人员:
主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院长助理、总(副)会计师。
成员:党政办主任、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纪监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财务资产处主任、高教研究所所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铁人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铁人基金会设立:“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各奖项系学校最高荣誉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突出贡献”奖、“自强自立”奖和“特殊荣誉”奖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第六条“突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在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为学校、社会解决重大难题的个人与集体;
(二)为学校、社会解决重大难题:原则上是指在重大灾害、学校稳定、重大社会问题等发生之前,予以制止或解决;
(三)所发明应用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已申请国家专利。
第七条“自强自立”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原则上学校认定的大学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每学期(次年累计)各科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班级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评定范围在应届毕业生中。
第八条“特殊荣誉”奖评定条件:
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评定条件外,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知识竞赛、文体比赛等个人第一名、团体一等奖(含第一名),或为学校争得有影响的社会荣誉称号。
除符合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竞(比)赛等活动中,获省级(含省级)个人第一名、团体一等奖,或由政府部门主办或联合举办的评比、比赛中获国家级奖的个人及团体;
(二)为学校争得有影响的社会荣誉称号,原则上指的是参加本条款第2条以外的部门组织的各类竞(比)赛等活动,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影响巨大,或者取得的成绩(或荣誉)在本校发展史上史无前例;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著。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杂志上发表作品。有正规刊号出版创作作品集等。(本条款与学校、科研处等部门界定标准相同);
(四)同一获奖作品只能参加一次评审,享受一次奖励,奖励等次按获奖的最高级别评定;
(五)各单项奖评选界定时间是本学年获得的。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自强自立”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特殊荣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五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各奖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初评后申报到学校铁人基金会,由学校铁人基金会全体成员终审评定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开始试行。
大庆师范学院
关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一、概述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进入大庆师范学院特困生档案的学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能提供由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以介绍信形式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钢笔填写)。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日期应为申请贷款年度);
(二)学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应用A4纸复印,每份一页。如无身份证,可提供户口复印件,但必须将户主所在页及父亲、母亲所在页分别复印,一并上交);
(三)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见证人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校发放,学生本人填写)。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学校统一下发贷款申请通知--学生向年级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银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每年。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最长可以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
按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实行国家财政贴息,但由于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100%进行贴息,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全部利息,学校不再贴息。
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贷款利息,在毕业后按时归还本金。并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毕业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利息或签订《补充协议》,学校将暂缓发放学位证和毕业证,待履行义务后再行发放。
国家将在全国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违约贷款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部分
学业指导制度
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是高等教育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必然发展趋势,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人才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为保证学分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教育创新,积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石油石化行业建设需要。
第二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适应性。
第三条在教学中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条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个性发展,创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件。
第五条贯彻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进行合理的学分分配。
第二章总学分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生应修总学分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在3~6年内浮动。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也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具体计算方法为:理论课程16~18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程24~3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周为0.5~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第九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获取学位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包括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课程成绩百分制与绩点数换算表如下:
百分制 |
100-95 |
94-90 |
89-87 |
86-84 |
83-80 |
79-77 |
76-74 |
73-70 |
69-65 |
64-60 |
59-0 |
绩点数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课程成绩等级制与绩点数换算表如下:
等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数 |
4.0 |
3.0 |
2.0 |
1.3 |
0 |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之和。
第四章学习要求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参加相关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按要求修满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完某门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以外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庆师发[2011]42号)废止。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为配合我校学分制的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选课的组织
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课程分类与选课要求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我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教师教育课程、专业任选课和通识选修课六大类。
(一)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教师教育课程为学生必修课程,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确认。学校鼓励在教学中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条件成熟的院(部)可在必修课中实行学生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公共基础大学英语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公共体育课程实行专项选课和俱乐部选课,具体要求如下:
1.大学英语课程由外国语学院大学英语教研部将班级名称、任课教师等开课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确定。
2.公共体育课程由体育学院负责具体教学项目和俱乐部的设定,并将项目名称、任课教师等开课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再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确定。
(二)专业任选课,要求学生从若干专业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1.凡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2.超量选修学分的学生,必须本人申请、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3.各学院应将拟开设课程所有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与教务处协商确定选课时间和地点。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4.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确认后方可有效。
(三)通识选修课,要求学生在较大范围内自主选修的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学分总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1.凡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
2.通识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素养、工程技术四大类。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修读8学分。
(1)文史类(含艺术)学生应至少修读4学分自然科学课程。
(2)理工类(含体育)学生应至少修读4学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3)从2010级开始,学生应至少修读1学分艺术素养课程。
3.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4.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确认后方可有效。
第三章选课的步骤和程序
(一)每个学期第13周,教务处汇同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确定选修课程。
(二)每个学期第14-15周,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系统中初选下学期课程。若某门课程名额已满,学生应自动选择其它课程。
(三)每个学期第16-17周,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复选,主要对初选时漏选、误选的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核准学生选定的课程,不能随意变更,否则成绩无效。若确有特殊情况,学生应在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补、改选课程申请单,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办理。
(五)学生第一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开课后第一周内完成选课确认。
(六)学生第一学期的公共体育课程,应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开课前一周完成选课的确认工作。
第四章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庆师院发[2005]14号)废止。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
课外竞赛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检验学校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对课外竞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激励广大师生参与各类课外竞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举行课外竞赛旨在营造一种探索研究、实践动手、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搭建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外竞赛分为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和技能竞赛、文艺体育竞赛三类。其中,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高教司、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高教处、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发起或主办的结合学科专业知识开展的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和技能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发起或主办的结合创新创业活动和职业技能开展的竞赛。文艺体育竞赛指由相关政府部门、文艺体育协会发起或主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竞赛。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课外竞赛,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竞赛类别
本办法将课外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别。
A类竞赛主要是指教育部高教司、团中央等国家政府部门发起或主办的课外竞赛;
B类竞赛主要是指省教育厅高教处、团省委等省政府部门、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或主办的课外竞赛;
C类竞赛主要是指市局级政府部门、省级(含)以上学术团体或行业企业协会主办或组织的课外竞赛;
D类竞赛主要是指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课外竞赛。
第三章组织职责与管理
第一条学校成立大学生课外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研处、财务资产处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学生竞赛有关政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审议校级大学生竞赛的章程;
(3)负责审核大学生竞赛奖励;
(4)负责审核全校年度课外竞赛经费的预算。
2.办公室职责
(1)负责课外竞赛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学院制定大学生竞赛章程;
(2)负责大学生课外竞赛政策制定、项目管理;
(3)审定项目计划书,受理上报材料以及获奖项目的表彰、奖励和校级竞赛项目获奖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3.承办单位职责
(1)负责校内竞赛章程的制定,负责校内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和管理;
(2)负责校外竞赛的组队,落实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队员。原则上每个参赛队由相关学院指派1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参赛队;
(3)负责竞赛前的训练及相应准备工作,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
(4)负责年度竞赛活动经费预算,及时报销参赛费用;
(5)负责竞赛文件资料(包括竞赛通知、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等)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4.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职责
各类竞赛项目均应指定竞赛负责人和竞赛指导教师。
竞赛负责人主要职责:
(1)制定竞赛计划,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实施竞赛培训计划,按学校及竞赛组委会要求组织完成竞赛工作;
(2)负责大学生竞赛的总结工作,对竞赛结果负责。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配合竞赛负责人,全面完成各项竞赛的指导任务;
(2)为参赛学生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并对所指导学生参赛结果负责;
(3)负责校外竞赛队员来往比赛地点和学校之间食、宿、行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参赛项目及参赛学生的储备工作,从低年级培养参赛学生,提前指导学生做好竞赛项目准备。
(二)各学院应于每年年底向教务处上报下一年度大学生课外竞赛参赛项目计划书,提出明确的目标成果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三)竞赛项目完成后,承办学院应向教务处提交课外竞赛项目获奖情况统计表。凡未按要求提交课外竞赛项目获奖情况统计表的竞赛项目,其竞赛奖励将不予认定。
(四)参赛作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各学院须与参赛学生签订协议,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均无权处理。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经费使用
(一)学校设立大学生课外竞赛专项资金,确保各类竞赛顺利完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用于上报作品所需)、实物制作材料费、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和指导教师的交通差旅费。
(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项目计划书中的各类竞赛项目的规模、竞赛培训要求和目标成果进行汇总,并向学校申请课外竞赛专项资金,由财务资产处列入年度预算。
(三)竞赛项目计划书通过审核后,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校外竞赛期间的学生予以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的补助,指导教师的补助按学校出差的标准发放。
(四)竞赛结束以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结清该项目的所有财务手续并按项目费用支付情况分类统计上报教务处备案。
(五)鼓励承办单位多方面筹措课外竞赛经费,经大学生课外竞赛领导小组同意,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可获竞赛冠名权。
第五章奖励办法
奖励以项目形式进行发放。奖励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奖励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两个方面。
(一)对学生的奖励
1.学校依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奖励。
2.学校根据《大庆师范学院“铁人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给予获奖学生表彰奖励。
3.校级课外竞赛项目的获奖学生由大学生课外竞赛领导小组向其颁发加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
(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对参加A类、B类和C类竞赛项目,根据获奖等级给予指导教师适当奖励。竞赛项目类别的认定以竞赛通知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依据。奖励标准见附件1。
2.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3.以非现场笔试答卷方式进行参赛的竞赛项目,只取A、B类奖项,且获奖奖励按相应标准50%计算。
4.按照参赛人数分配获奖比例的竞赛项目,不予奖励。
5.课外竞赛A类和B类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其他依次顺延。体育竞赛仅设名次的项目,第1至2名按一等奖计,3至5名按二等奖计,6至8名按三等奖计。
第六章附则
1.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的暂行规定》(庆师院发〔2008〕31号)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决定设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并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从2015级起,每个学生在四学年中必须通过科研实践、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技能等级证书及各种创新创业项目等实践活动所取得相应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教师指导下或独立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经各学院认定,学校审核后被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的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大学生凡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成果均可申请获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一)参与教师课题进行科学研究;
(二)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
(三)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四)发表论文或参加各级学术交流活动;
(五)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
(六)获得专利证书;
(七)参与实验室开放、创新创业类技能训练、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等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经指导教师提供证明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参与校级及以上纵向课题并结题,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5学分; ②省级:3学分; ③市局级:2学分; ④校级: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2.参与横向课题并完成结题、鉴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课题经费≥10万元:4学分;②5万元≤课题经费<10万元:3学分;③ 2万元≤课题经费<5万元:2学分。④课题经费<2万元:1学分;⑤项目未结题:0.5学分。
参与上述1、2纵向或横向课题,申请书里必须有学生名字,排名前5位均按相应级别分别计满学分,5名以后均按相关项目依次递减1学分。
第五条学生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答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⑤院级负责人:1学分,参与人:0.5学分。
第六条参加学科竞赛,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级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②省级负责人:4学分,参与人:3学分;③市局级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④校级负责人:2学分,参与人:1学分;
多次获奖的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只计其中最高奖的学分。
第七条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1.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中发表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际核心刊物:6学分; ②国际一般刊物:5.5学分;③国内核心刊物:5学分;④国内一般刊物:3学分;
2.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做报告,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际学术活动论文:3学分;②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2.5学分;③省部级学术活动论文:2学分;④市局级学术活动论文:1.5学分;⑤校级学术活动论文:1学分。
论文排名前3位均按相应等级分别计满学分,3名以后参与人员获得学分依次递减1学分。
第八条通过各种等级考试或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高级程序员证书、注册会计师、司法律师资格证:3学分;②英语考试六或八级证、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中级程序员证书:2学分;③普通话证、驾照、英语考试四级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初级程序员证书:1学分。
第九条学生在国内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相应学分。
①国家发明专利负责人:5学分,参与人:4学分;
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负责人:3学分,参与人:2学分。
第十条完成创新创业类技能训练、实验室开放、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等规定的学时,可获得0.5学分;完成调查报告(3000字)可获得0.5学分,此类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定备案。学分认定标准参照上述学分认定办法制订。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成绩录入、归档等工作,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每学期的第3~5周,由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报,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记录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院保存备案。
第十四条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见附件2),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学分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六周将各专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并于第八学期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课程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请、认定、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大庆师范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学业警示规定
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查与督促,便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以便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业警示的类型。学业警示分为延长学习年限警示(含第三学年末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三种。
第二条学业警示的时间。延长学习年限警示和退学警示在半学年学业结束之后进行,其中第三学年末延长学习年限警示在第三学年结束后进行。无学士学位警示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
第三条学业警示的主体。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和询问自己的学业状况及学业警示结果。学业警示只是对学生可能延长学习年限和退学的一种警示,目的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并不意味着一定延长学习年限、退学或无学位。同样,没有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如果不努力学习也有可能被延长学习年限、退学或无学位。
第四条学业警示的程序。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学生成绩。对需进行学业警示学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或家长;接到通知单的学生或家长认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回执》,以示知晓,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回执单存档工作。若学生或家长无法到场签字,请送达人做好送达情况记录并存档。
各学院将学业警示情况(含名单)上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业警示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本警示制度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